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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污染环境罪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关键单位: |
杜现忠、吴立强 |
一、案件经过7 s0 M' ]6 x0 m0 G
2013年,被告人吴立强将废酸存放于杜现忠承包的位于东营区院落内自南向北数第二个和第五个闲置卧罐中。2016年,因自南向北数第五个卧罐发生泄露,被告人吴立强、杜现忠将该卧罐中的废酸倒至杜现忠院内的罐车中。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立强在位于西南角处的东营区海清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外用挖土机推挖一个长约12米、宽约4米、深约2米的大坑用于倾倒废酸,并与杜现忠到西城商业街购置与深坑大小相近的塑料袋放置在坑中。同日晚上,被告人吴立强雇用司机宋方远(另案处理)驾驶罐车,与杜现忠一起将罐车中废酸运至东营区海清畜禽养殖家庭农场挖好的大坑内倾倒,因塑料袋破裂造成废酸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存放在杜现忠院中自南向北数第二个卧罐中的废酸亦发生泄露,造成环境污染。* L7 t: {8 s9 l- @1 O0 k1 D
经委托山东中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取样样本进行检测:东营区史口海畜禽养殖场家庭农场东坑内液体PH值为0.03,杜现忠院中自南向北数第二个卧罐中的废酸及罐周边渗坑积液PH+ T* o) H( d5 ~
2019年8月21日,东营市九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东营区海清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内倾倒坑周边土壤进行清理处置,处置费用为1746479元。2019年5月20日,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杜现忠承包的位于东营区向北数第二个卧罐中废液进行清理处置,处置费用为902460元。以上实际支出治理处置费用共计2648939元。( h7 p+ u* G# ?, ^# u' B7 ]
9 X) g @3 {' u( r二、法院观点1 G- T% o' O: p: O, W* `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现忠与原审被告人吴立强在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将大量危险化工产品处置、存放,且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 w+ ^: F" [; U2 t" Z$ e+ E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审理认为,一、原公诉机关根据杜现忠的相关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对杜现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结果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二、上诉人杜现忠一审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其自愿认罪认罚。其提出上诉的根本目的是改判缓刑,并未对定罪罪名及认定事实提出异议。因此,不能因被告人提出上诉,即认定其认罪认罚得以从宽处罚的事由已改变,更不能据此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 k+ d9 P C1 A A2 A0 p 对出庭检察员意见,结合本案二审查明事实,审理认为,上诉人杜现忠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危废处理,主动缴纳部分处理费用。二审中,积极交纳罚金、赔偿款担保金60万元,再次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但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应当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出庭检察员上述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t6 C8 U1 E4 S4 ]) E. S9 q 对上诉人二审期间交纳的罚金、赔偿款担保金60万元,根据上诉人二审庭审中自愿交纳罚金及该款项中包含一审判决确定的罚金的陈述,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附加判处罚金5万元,数额适当,予以确认。二审中应当将该罚金先从上诉人交纳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剩余55万元以抵扣应当承担的环境治理费用。0 u4 ]- }, \, b* e B
# {2 K1 d: s- _+ m2 q2 h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r, C2 c" k; u# @2 s5 g+ F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 V% v B* _! ]& O5 u+ }+ D: n, j 一、维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刑终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被告人吴立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立强、杜现忠对被污染的土地恢复原状,对尚未处置的废液和沉渣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不能恢复或处理,赔偿污染环境处置费用530000元;( R& U, J! P E
二、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刑终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杜现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立强、杜现忠赔偿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人民政府环境损害治理费用2348939元,鉴定费120000元,以上共计2468939元;
$ k( e6 p g0 y4 o, [4 F- O; [" T* H 三、杜现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杜现忠二审交纳的担保金中扣除);( T3 f+ `& Z$ l/ d# K
四、禁止杜现忠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 D6 k1 H+ r5 C# l- R7 h$ A% H
五、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立强、杜现忠赔偿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人民政府环境损害治理费用1798939元,鉴定费120000元,以上共计1918939元;5 `" f& e S* e( M- L. w
六、驳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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