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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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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10: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高*、李*、张*
一、案件经过, e" q6 D  M: I6 c1 \8 R' }
       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高*称其是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并以伪造的该公司公章与北京市京**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阳市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对该市场的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工程。后高与被告人李**约定将该工程转包给李,由李先后联系姜*、姜2、被告人张*等7人进行施工。2015年11月24日,李在明知张*没有电焊操作许可证,也未办理动火证且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张*在该市场7号仓库顶部北侧进行电焊作业。当日13时许,张*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因焊渣掉落至仓库内部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而未及时发现引起火灾,后导致该仓库被烧毁。仓库内货物及3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5 ~" F( v1 j- ~$ k+ ~2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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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5 ^$ o& b$ b6 R7 P  J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称其系蓝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景阳市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私下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李,高不仅未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方安全责任义务,且未对承包人李及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造成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该建筑工程后,在明知被告人张*及姜*等人没有电焊操作许可证,也未办理动火证且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违规实施电焊作业,造成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在不具备电焊操作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焊接过程中因焊渣掉落至仓库内部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而未及时发现引起火灾,后导致该仓库被烧毁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高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5 E1 t& }+ U$ n6 F9 [9 D& B1 }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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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u& X6 ^; D, N7 \/ Z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人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G! H( X" @; a1 Q1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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