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热搜: HAZOP QRA SIL
查看: 10|回复: 0

李某某、倪某某危险作业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3-23 15: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危险作业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李某
一、案件经过:' r7 I& B- C- A* M
       被告人李某超系某民用运输船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倪某喜系该船船长。2022年6月8日,李某超为谋取利益,明知该船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多次涉海运输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关闭保障船舶运行安全的AIS设备,指使倪某喜驾驶该船至福建省福鼎市七星岛附近海域非法运输砂子。倪某喜明知该船存在以上安全隐患、处干不适航状态,仍按照李某超的指令驾驶该船至七星岛水域装载约4500吨砂子开航。同月10日13时30分左右,该船途经浙江省象山县北渔山岛附近海域时,倪某喜发现船头下沉,船首空舱已大量进水,遂安排船员采用潜水泵排水。15时左右,该船船头不断下沉,海水即将浸过船首甲板,倪某喜向李某超报告情况后,通知船员穿救生衣弃船跳水。15时30分许该船沉没,17时15分船上4名船员全部获救。经海事部门认定,李某喜倪某超系本起事故直接责任人。

8 [' `+ e: f5 o* v
% h, S2 g$ g2 u" M二、法院观点:
) L0 o6 V+ o! \3 _- f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超系涉案船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倪某喜系该船船长,该船因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情形而被责令整改,李某超、倪某喜拒不执行,仍违反有关海上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AIS设备,使用涉案船舶非法运输砂子,导致发生船舶及货物沉没、人员落水事故,二人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系共同犯罪。李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倪某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T/ F7 \7 }( Y$ |7 J7 k
! Y4 p9 t+ \+ T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P/ z8 D. ^  p. o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宁波海事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浙7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超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某喜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8 p2 S6 Z( u4 p5 b9 S  s
( g. \% \% I) R

/ [' G- M; t& S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联系电话:0512-81629902

顶部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3EHS安全山

GMT+8, 2026-4-1 05:42 , Processed in 0.423645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