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危险作业罪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关键单位: |
张某兵、周某某 |
一、案件经过9 T C* D4 E7 h6 l
2022年3月6日,修井队工人在位于靖边县青阳岔镇的靖边采油厂23294井场维修油井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维修油井时带出来的原油装进塑料袋内,共计11袋,并将装好的原油放置于该井场门口打算联系买家卖掉。当晚,周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好以每袋原油3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第二天上午,陈某某与闫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张某兵去装原油,张某兵驾驶陈某某的陕KXXX**越野车到达该井场,与周某某一起将原油装上车。二人驾车返回途中周某某下车,张小XX号XX道交叉路口时,被靖边采油厂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后带至采油厂管护站并报警。
; R" ~0 m# X; H* P2 @/ D 经称重,被查获的原油共计0.36吨。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原油含水率8.12070,密度为880.9kg/m3,闪某某(闭口)为25℃。经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心认定,涉案原油价格为人民币1661.12元。
( o" N% k7 I2 d5 U8 Q2 W( _0 _- l7 t& K1 T: S- w
二、法院观点- p# ^) @! [3 K5 K" _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兵、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兵、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5 q, d: F& F9 `9 d( v7 T
/ _' h: B9 ?7 O5 M6 k j8 M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1 Y# T/ y8 P9 |- V# d*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 J* @4 G+ I2 m2 X$ h5 c 一、被告人张某兵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1 Y5 l3 C. d, B0 w8 g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 R" {5 r7 X, K; S5 R4 M
?" ?3 ?- n+ p( U+ p | 0 s4 ?9 W+ B! {/ l6 ? E+ W: U, E, u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