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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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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4 10: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危险作业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经过
; Q! o/ u' E. D6 B4 I0 i2 o      202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蚌埠市淮上区××镇××村老××省道南侧××石化加油站东侧40米左右民房院内,通过改装的简易加油车辆储存、销售汽油,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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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2日,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现场查获黄某持有的福田牌厢式货车一辆,油罐一个、汽油约1.2吨、灰色加油机一台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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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品中检出汽油成分。2025年9月8日,经蚌埠市淮上区应急管理局认定,黄某擅自从事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的行为已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及其严重后果的危险,属于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属于危险物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具有高度易燃易爆的危险性。
4 N: w" I! V  r4 V6 n7 I       2025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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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A3 u( ]+ l# E) [, s二、法院观点
$ M/ `3 H. f9 L  W- ?       被告人黄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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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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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加油机1台、汽油1.2吨、手机1部、报废厢式货车1辆、油罐1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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