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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危险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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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4 10: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危险作业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廖某
一、案件经过( s7 a% p+ n+ |/ G
       被告人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且没有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自2025年2月开始,从龙门县某有限公司购买氧气、乙炔、二氧化碳、氩气等危险化学品的气体瓶,非法存放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光辉村,并未经许可驾驶一辆运输货车(车牌号:XXX)将气体瓶销售给广东某有限公司、惠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惠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2025年5月27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与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在上述铁皮房现场及廖某驾驶的运输货车内缴获氧气瓶、二氧化碳瓶、乙炔瓶、氩气瓶实瓶合计168瓶,以及空瓶95瓶,查获销售单据79张,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现场抓获被告人廖某。经查,被告人廖某已销售氧气、二氧化碳、乙炔、氩气等危险化学品气体瓶的金额合计84308元经公安机关委托贵州某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上述储存场所现有的建构筑物、辅助设施、安全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条件。7 p; i$ X. x6 E

- Y# ~5 d. W7 \二、法院观点/ ~, R1 `9 K1 r" f" ], w! v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为牟利,未经批准和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决被告人廖某拘役六个月。提请依法判处。1 K( W7 J7 g" [

- A6 n4 G7 p4 n+ C) v1 F. G8 e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V5 M6 j; w7 g8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 ]; Q9 l2 B" A0 s8 F9 b       一、被告人廖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 ~0 z, y! Y0 m3 g  u
       二、缴获的危险化学品气体瓶(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U" p1 W-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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