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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危险作业罪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关键单位: |
高某 |
一、案件经过9 {" p$ G" I' u7 \! ~1 [
2024年5月,苏某乙(另案处理)在利辛县望疃镇雁沟村前高庄南地建设一个生产“三乙胺”的化工厂,并安排被告人司某乙、高某甲等人搬迁设备用于生产三乙胺。在明知未经依法批准许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从事生产三乙胺,其中,被告人苏某甲负责购买原材料和三乙胺的成品销售;被告人高某甲负责搬运生产设备、后勤保障等;被告人司某甲负责生产技术,并安排分工,找工人干活;被告人司某乙负责搬运生产设备、为生产加料、统计工时等。
( a8 |7 L4 K- Y9 V: } 2024年8月初,苏某甲向山东某有限公司销售三乙胺6.86吨。民警在利辛县望疃镇雁沟村前高庄南地化工厂查获7桶液体,疑似“三乙胺”。经鉴定,桶装液体为“三乙胺”。三乙胺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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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3 |$ M r4 h5 I' q5 F; @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甲伙同原审被告人司某甲、司某乙、苏某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高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司某甲、司某乙、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高某甲所提其已认识到错误,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二审期间高某甲自愿认罪、悔罪,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另经评估,对高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对高某甲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以及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高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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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 H" }* w H+ F$ A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_7 q0 w* g- I/ t8 W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6 S4 A' C8 [5 e/ F! }7 a) Q
一、维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5)皖1623刑初617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对司某甲、司某乙、苏某甲定罪量刑以及对查封、扣押在案财物的处置部分;
9 Q5 }! _) k9 X7 R: s; E 二、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25)皖1623刑初61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高某甲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9 P8 a( ~/ z& o" Y7 B0 v* I# z 三、上诉人高某甲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4 a3 {0 o% U' `# T) b4 w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Q/ ~# J L3 h! }; },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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