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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美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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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李某美
一、案件经过
3 Q8 N) k! n% W1 B/ F" w& g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美无施工资质从刘杰(另案处理)处承包了开发区2020年城建工程项目第二批钱塘·路(上海路—日兰高速提升改造工程)该项目中的部分污水管道施工工程,且需要在菏泽市开发区××路××路路口附近进行动土作业,李某美承包后,刘杰帮助李某美联系了一台挖掘机帮助施工,后于次日10时许,李某美在未签订任何施工承包合同,未有相关动土安全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时,指挥他人操作挖掘机进行挖掘深3米左右的坑道,并将挖出的土方在自认为安全距离的情况下,随意堆放在被挖的坑道一侧,且不进行加固,后指挥通过刘海永联系的施工人员被害人刘某3等人进入坑道内进行安装污水管道,刘某3在未佩戴任何安全护具的情况下进入坑道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该坑道一侧的土方突然滑落,李某美见状后,随即向坑道内大声呼喊,刘某3因逃跑不及被该土方埋没,随即李某美组织人员挖土搜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刘某3被挖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刘某3的近亲属得知后报警,被告人李某美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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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K9 P1 X: h, z5 `2 f/ t二、法院观点+ n/ b% w" D5 `
       被告人李某美无施工资质,在动土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指挥他人将土方随意堆放,且不进行防护,导致土方坍塌,致使被害人刘某3在施工过程中,被坍塌土方掩埋,致刘某3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美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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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 m7 c/ T; {  J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l$ k! e5 {. \) n%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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