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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中环大厦“2017.4.22”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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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故经过
       2017年4月19日,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池州市蓝云广告经营部经营者汪某某,要求经营部为其公司制作题字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不锈钢标牌(长约3m),并将公司原有的“池州市华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锈钢标牌(长约2.4m)及新制作的“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锈钢标牌安装在中环大厦南门一楼入口处(邻万德福酒店)。双方未就不锈钢标牌的制作安装业务签订合同,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安全生产责任。2017年4月21日,池州市蓝云广告经营部将题字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锈钢标牌制作完成。
       21日傍晚,池州市蓝云广告经营部经营者汪某某打电话给胡某某,告诉他“有牌子需要安装”。22日上午,胡某某自带铝合金人字梯等工具,到池州市蓝云广告经营部取得两个不锈钢标牌后,赶往中环大厦。待汪某某到达后,二人将两块不锈钢标牌卸下,摆放好铝合金人字梯(梯高约1.9m),开始在大厦大门东侧安装题字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不锈钢标牌,后遭到中环大厦开发商制止。汪某某将事情始末通过电话告知马某某。因马某某不在池州市境内,后经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聂某某、业主朱某某与开发商费某某在大厦大门口现场协商达成一致,即“暂时可以悬挂标牌,不过等以后要拆的时候也要一并拆除”。随后,胡某某、汪某某二人开始在大厦大门西侧悬挂“池州市华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锈钢标牌。汪某某扶梯子,胡某某负责安装不锈钢标牌(胡某某未戴安全帽)。09:10左右,胡某某爬上梯子准备对悬挂好的标牌作进一步固定。汪某某走到标牌正前方,查看不锈钢标牌是否摆正。突然听到“轰”的一声,胡某某从梯子上坠落下来,但人字梯未倾倒。此时站在大厦前方不远处的聂腊源、开发商费某某、朱某某、汪某某等人急忙跑到胡某某身边查看,发现胡某某仰面躺在地上,耳朵出血,口吐白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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