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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夕多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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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14: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键单位: 英德市人民政府
一、案件经过- I# s8 K$ d# o
       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88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夕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劳动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夕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夕多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夕多是经网上追逃后被当场抓到,从而到案,不属于自首,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夕多为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夕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9 n' C. z& v#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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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l8 C/ J" o; W  X" s3 O# B7 x, Z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涉案《事故调查报告》本身针对陈夕多的表述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上述调查报告的表述内容,是在叙述事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而陈夕多的安全事故责任问题已由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认定,本案的调查报告并未直接设定其权利义务,可认定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英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批复,表述为“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请英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严格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予以落实。”上述批复的内容亦未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夕多上诉主张,被诉批复已作为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诉批复作出的程序违法,内容错误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及被诉批复,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4 E, y* s  a$ U5 H. V

& [. D6 m4 O4 n0 n* I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y8 `( j& q' J$ h, ^, [1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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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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