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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吉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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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1 10: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蔡吉田
一、案件经过, i; x  w3 j8 S8 ~% ~. _
       2016年8月4日,益阳国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公司)成立,被告人蔡吉田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17日5时许,在国晟公司工作的王某在车间滚筒筛控制开关未关的情况下进入滚筒筛与筛上料料斗之间的操作平台进行作业,之后掉入滚筒筛中死亡。经查,蔡吉田作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的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致使王某死亡。经鉴定,王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及胸腹部开放性损伤死亡。案发后,国晟公司赔偿伤者家属8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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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 ~  a4 x. t& U二、法院观点% {- m5 H5 O3 ^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吉田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吉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蔡吉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6 ^1 G$ x/ {- q7 f6 [4 {* w

0 E9 H  ~- T8 u" K( n( S1 C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V' I4 R* N% {- p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6 I5 p; t6 E1 u4 ]& @/ h# [
       被告人蔡吉田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L+ p! }2 m6 _" C9 s" s, Y# L+ 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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