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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碧昌、罗光华重大责任事故、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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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7: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失火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关键单位: 任碧昌、罗光华
一、案件经过- N: g. K. [- ]0 E, ~" E: i3 k
       2017年7月,黄某2与被告人任碧昌从宜丰胜利家具厂老板朱某手上租赁江西猕猴桃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同年10月,任碧昌、黄某2、黄某1等人合伙成立了上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销售。2018年年初,被告人任碧昌和黄某2等人看到溶解泡沫有利润,由黄某2经手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无合格证泡沫化坨机(以下简称“泡沫机”)用于加工泡沫业务。购买泡沫机后,黄某1到南昌一个朋友的小厂学会了操作。回来后黄某1开始操作泡沫机进行泡沫溶解,被告人罗光华跟随学习。2018年年底,邹某甲、黄某2、左某甲等三人退股。2019年1月9日,任某参股,被告人任碧昌与任某、黄某1将公司重新注册为宜春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到2019年3、4月份,任某、黄某1相继退股。被告人任碧昌一人接手宜春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后,安排被告人罗光华接手泡沫机操作工作。但被告人任碧昌并未制定泡沫机的操作规程和制度,也未对被告人罗光华进行过相关的上岗培训和安全培训,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与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其生产经营的厂房内随意堆放着大量易燃的废品,未溶解的泡沫也堆放在泡沫机四周。2019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罗光华和员工李某在宜春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对废品进行分类、打包。9点许,被告人罗光华将泡沫机开关打开进行通电预热,在泡沫机不断加热产生高温的情况下,被告人罗光华未在泡沫机旁照看,而是在几十米外继续操作打包机打包矿泉水瓶。10时许,同厂员工李某发现泡沫机冒出黑烟引起泡沫起火,就大声呼叫。被告人罗光华急忙赶过来关掉泡沫机电源,当看到预热的泡沫机已将机器旁边堆放的泡沫引燃时,便驾驶叉车准备将泡沫机旁边引燃的泡沫移开,但叉车车臂插入了被引燃的泡沫下方的废铁内,叉车无法移动废铁,也无法将废铁上面被引燃的泡沫移开。被告人罗光华看到黑烟越来越大且出现了明火,便让李某赶紧离开厂房,罗光华也驾驶叉车离开厂房并电话告知被告人任碧昌厂房着火,并拨打了火警报警电话。后火势迅速蔓延到相邻的胜利家具厂、申通快递、小邵家电经营部等厂房引发“12.12”重大火灾。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评估,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04543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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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1 J0 v# q" u, k. X& d; q- M' [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碧昌身为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的规定,将“三无”产品用于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造成了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知识和能力,因而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罗光华在生产中应当预见到泡沫机在加热过程中可能引发火灾而没有预见,导致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上诉人任碧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任碧昌在本院二审过程中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比照原审再予从轻处罚。上诉人罗光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罗光华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罗光华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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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 _7 Q( I* _1 q: f; r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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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维持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4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即“被告人罗光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_: p$ z9 |1 q6 u' y/ A: q       二、撤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4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即“被告人任碧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3 v$ E0 ^& U. ~
       三、上诉人任碧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S  X" a2 E" N) J+ Z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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