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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向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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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09: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关键单位: 周某甲、向某某
一、案件经过) I+ ^% n* H) Y*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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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甲、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正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胶鞋残渣、火化资料、火化费票据、证明、照片、监控录像主机、速龙电脑店内监控录像、录音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成立调查组通知、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批复和审核意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门诊病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全检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公证书、收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还款协议、昌吉州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表、复工申请报告、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砂石料厂),关于成立安全管理机构的通知、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某某公司停产报告、2022年度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会议记录、某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安全生产人员任命通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公司人员组织构架、花名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资料、2022年1月和3月工资表、安全生产投入记录、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制度汇编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技能岗位操作证、鱼泡网用工信息截图、化验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析意见,证人马某某、任某某、袁某、袁某某、李某甲、周某乙、汉某某、潘某某、石某某、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王某、石某、李某乙、罗某某、成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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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3 F5 \4 E1 v  U# r二、法院观点
$ l' I( S5 x; M3 K( ^( v/ X& K4 `1 J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原审被告人向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对生产、作业负有指挥、管理职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砂场的意向承包人,违反生产、作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排人员从事地埋电缆检修的危险作业任务,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判定性正确。上诉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周某甲不是实际控制人,且已履职到位,挖掘机驾驶员任某某系私自挖掘,周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辩解理由及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马某某、潘某某、石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可证实上诉人周某甲系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故发生前周某甲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招聘电工开展电缆检修的行为均知情,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安全员,其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教育,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甲隐瞒事故原因、干扰证人作证,安排李某甲、马某某、向某某等人销毁证据,且在案并无证据证实任某某有私自挖掘行为,周某甲的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刑幅度内所作量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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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 c/ O% O*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v; w4 ~  K+ C# E6 r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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