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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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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7: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中石化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件经过0 Y9 x6 ?& m7 w6 C
       2019年9月26日,中石化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LNG公司)与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州公司)、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十建司)签订《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石化广州公司、中石化十建司承建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2019年11月26日,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天然气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石化LNG技术服务中心)承接了北海LNG公司的槽车装运、检维修、计量化验及接收站运维服务。2020年10月1日,北海LNG由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接管运营。11月2日上午,中石化十建司安排作业人员对LNG接收站TK-02储罐罐前二层平台L**外输出管线动火施工作业,在原有DN300的低压泵出口总管上切除一段长500mm的短节后增加一个三通管道,与新项目管线碰头。当日11时许,施工人员在实施TK-02号储罐二层平台低压泵出口总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作为仪表工程师在仪表联锁作业时,未按规定执行仪表联锁审批程序和操作程序。在仪表联锁工作票还未完成审批且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于11时44分48秒,独自一人开始SIS联锁强制作业,作业完成后未对SIS联锁强制输出结果进行确认,造成操作失误导致0301-XV-2001阀门开启,LNG(液化天然气)开始喷射而出,11时45分该阀门全开,低压汇管中的LNG从切割开的管口中喷出后TK-02储罐罐前平台着火,造成在该平台的施工人员及消防队员梁持、杨某1、田闻、陈海钦、吴贤文、舒登岳、张行壮7人死亡、郭宗岩、周富强2人受伤的事故。* t# L* Q  D# @# ~5 T5 l
       事故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要求成立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LNG接收站“11.2”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成立了由5名国内化工行业权威人士、区内2名消防行业专家、1名特种设备行业专家及1名化工行业专家组成的自治区政府国家管网集团北海市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着火事故调查组。经调查组调查,出具了《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着火事故调查技术报告》,认定这是实施TK-02储罐低压泵出口总管动火作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起LNG喷出着火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实施TK-02储罐二层平台低压泵出口总管动火作业切割过程中,隔离阀门0301-XV-2001开启,低压外输汇管中的LNG从切割开的管口中喷出,LNG雾化气团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可能的点火能量产生燃烧”。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是:“l、0301-XV-2001阀门隔离方式不当。该动火作业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关于印发<天然气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股份天然气安(2018)14号)”的规定,属于“特级用火作业”,“应进行可靠封堵隔离”。TK-02储罐0301-XV-2001阀门采用仪表逻辑隔离方式,而未采用隔绝动力源的物理隔离方式,出现操作中隔离失效导致事故发生。2、仪表工程师赖某某在仪表联锁作业时,未按规定执行仪表联锁审批程序和操作程序。在仪表联锁工作票还未完成审批且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开始SIS联锁强制作业,操作失误导致0301-XV-2001阀门开启。作业完成后未对SIS联锁强制输出结果进行确认。3、动火施工作业条件确认不充分。未按《储罐富液管线安装阀门泄漏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的规定确认0301-XV-2001阀SIS强置联锁完成的情况下,开始切管作业,导致在阀门异常开启时LNG从切开的管口中喷出后着火。4.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混乱。协同存在问题,工序交接时间和界面不清。”经统计事故调查组估算,经济损失1867558.12元。5 ]) `% R6 R( J, Q3 R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所在单位赔偿受害人杨某1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受害人杨某1的父亲杨某2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同意谅解赖某某。8 N% c5 ?1 H6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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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G1 Y, H3 d6 H6 N! \& m
       关于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 R/ P) l4 u% ^$ ^8 g' a2 R7 O. G       一、关于被告人赖某某是否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问题。被告人赖某某辩称在作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作业后补票,且宋某1一直催促其操作,也有责任;辩护人提出赖某某在宋某1指挥下作业符合正常的流程。经查,根据《中石化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生产运行部负责对投运工艺联锁保护系统修改、解除或取消、恢复的审核,是工艺联锁安全功能的主管部门。检维修中心依据《仪表联锁变更审批表》、《仪表联锁工作票》进行修改、解除或取消、恢复作业。而《仪表联锁作业票》的审批流程为先由LNG公司接收站运行部申请填写一张《仪表联锁工作票》,填写了工作内容和采取的安全措施,LNG公司的申请人签字后由主任审核签字,将工作票交由仪表工程师填写仪表作业方案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后,交给接收站检维修中心主任签字,再把该表交给工艺人员、仪表工程师对作业条件检查,确认作业内容施工安全条件后,由仪表工程师和监护人签字后交给工艺班长签字,才能实施仪表联锁作业。而2020年11月2日的《仪表联锁工作票》上,申请人梁持写好工作内容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后,交由审核人袁某签字。被告人赖某某填写了仪表作业方案和采取的安全措施:“1.根据工艺要求关闭0301-XV-2001;2.两人配合,一人操作,一人监护;3.通知工艺密切监视阀门状态”,赖某某签字后,未按审批流程将《仪表联锁工作票》交由LNG公司接收站检维修中心的雷某签字,在无工艺、仪表人员共同对仪表作业条件检查落实、没有工艺班长确认工艺条件及措施检查落实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打开DCS工程师站SIS界面进行操作,在线对0301-XV-2001阀门参数进行修改。而在操作完成后,亦没有按规定通知工艺密切监视阀门状态。辩护人为证实被告人赖某某未按流程作业系遇到紧急情况,提供了《工程师站管理规定》。据该规定第四条:“(一)如遇以下紧急情况可适当酌情处理,先作业后补票,但作业发起人必须在场确认,填写《联锁保护系统信号摘除及投运确认表》。(1)接收站发生事故,需对仪表系统进行紧急强制处理。(2)工艺联锁触发,而紧急临时摘除联锁恢复生产。(二)除上述特殊情况,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一切无票证作业。”被告人赖某某在线对0301-XV-2001阀门参数进行修改时,接收站内未发生事故,本案也无证据证实有足以使赖某某违章作业的其他紧急情况,面对宋某1的催促,赖某某作为专业的仪表工程师,应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后予以拒绝,但赖某某仍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不按流程进行作业,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_' S( S, G& e7 ?6 d6 y
       二、关于被告人赖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辩护人提出赖某某的行为并非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应负主要责任。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着火事故调查技术报告》,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实施TK-02储罐二层平台低压泵出口总管动火作业切割过程中,隔离阀门0301-XV-2001开启,低压外输汇管中的LNG从切割开的管口中喷出,LNG雾化气团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可能的点火能量产生燃烧”,而据11月2日SIS控制系统SOE记录,隔离阀门0301-XV-2001的开启,是因SIS工程师站有在线修改参数的行为,因阀逻辑控制输出与实际阀位反馈不符,造成0301-XV-2001阀于11时45分00秒到全开位置,该事实与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宋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均证实当日该时段对0301-XV-2001阀进行在线操作的仅为被告人赖某某一人。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赖某某在宋某1的指挥下赖某某才在没有完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一人完成操作,宋某1应对此负责。经查,宋某1为北海LNG接收站运行处副主任,被告人赖某某为检维修中心的仪表工程师,二人无直接上下级关系,宋某1无权直接指挥赖某某进行仪表操作,本案亦无证据证实宋某1有违章强制赖某某作业的行为。而被告人赖某某作为仪表工程师,熟知《仪表联锁作业票》的审批流程及作业方案,赖某某明知为了确保安全在对DCS工程师站SIS界面进行操作时,必须要由两名仪表工程师在场配合,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但赖某某认为实施阀门强制操作比较简单,轻信能够避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造成的结果,便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完成操作,作业完成后亦未对SIS联锁强制输出结果进行确认,造成操作失误导致0301-XV-2001阀门开启,LNG喷出,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人赖某某作为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对赖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F8 k  ~# @6 K8 I% C. ^3 k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七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在本案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所在单位代为赔偿了一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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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 b* P5 ]0 A0 J/ x) P4 ^- l. y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n8 n! [$ H! T, c7 ~       被告人赖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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