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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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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11: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危险作业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王某某
一、案件经过/ `2 h/ W/ K. Y: o/ @4 o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22日经洛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支队指派,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联合相关部门人员在对洛阳车洁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道××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2021年9月份该公司开始存储、加工醇基燃料(新型车用燃料油),该公司将醇基燃料分装到10L的塑料油壶内,俩壶包装为一箱,装箱后的醇基燃料随意堆放在厂房内,并批量送往各地销售。工作人员于当天现场扣押醇基燃料共计41.23吨。截止2021年11月22日,该公司共计加工分装约110吨醇基燃料。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对现场扣押的醇基燃料鉴定,扣押的醇基燃料闪点低于40℃,属于危险化学品。另查明,洛阳车洁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甲醇(有仓储),经营方式:批发、零售。被告人李某某为洛阳车洁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8月份始经营该公司,2021年9月份开始生产,陈兆洛为该公司生产厂长,张青峰为该公司车间主任,牛海燕为该公司库管兼公司安全员,马占京为该公司门卫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李某某、陈兆洛、张青峰、牛海燕、马占京五人负有该公司生产安全责任,且均未履行相关职责。
! A+ W7 ?% _* I1 e) `二、法院观点
$ ]: H5 K0 p6 f* @) c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在进行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相关的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标准,构成重大隐患,具有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进行相应整改,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积极整改、坦白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 V) Z1 Z8 C4 x  v

: E+ B1 u/ b5 {, k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O$ R9 t' S1 ?! K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 M& S7 k$ n$ k  ~$ }7 l; R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o. P5 E$ L0 }1 r: D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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