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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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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5: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高某某
一、案件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镇明星村,在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苯板胶190吨(价值人民币133500元),并将生产的该苯板胶装入其私自印制的哈尔滨市源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包装袋内,伪造源茂牌苯板胶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将其中的苯板胶以每吨人民币750元的价格销售给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星城6、7号工地166吨(总计价值人民币1245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4000元。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生产的源茂牌苯板胶系不合格产品。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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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某租赁了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明星村厂房,在无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苯板胶190吨,并将生产的苯板胶装入其私自印制的哈尔滨市源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包装袋内,伪造源茂牌苯板胶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将166吨苯板胶以每吨750元的价格销售给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星城小区施工工地,销售金额120000元。经检验,高某某生产的源茂牌苯板胶系不合格产品。2012年7月17日,高从举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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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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