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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贵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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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16: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袁贵兴
一、案件经过4 R6 z. U2 l% m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警苑小区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多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873.1975万元,被告人袁贵兴作为地基设计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其直接原因是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临近基坑降水(对部分建筑物),间接原因是施工质量、结构措施及检测与监测不足,参与警苑小区工程建设的各主体单位的共同行为导致本案发生,各主体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人袁贵兴的辩护人认为只有华泰公司系直接责任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查明的事实,不予采纳。& r5 S' H( B9 o, d% d: @4 f# `2 y*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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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a' h; r9 o! t' `/ d
       本院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而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受委托出具乐山警苑1﹟-12﹟楼地基处理方案,系乐山警苑小区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873.1975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贵兴作为地基设计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U1 _8 a- m( z6 c, `

, b6 X7 }) D/ v3 u! Q三、判决依据与结果8 V8 x8 x. K  H4 `; Z; _3 i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袁贵兴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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