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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黄灵、顾翔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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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17: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关键单位: 黄灵,郁忠华,顾翔,仲济春
一、案件经过
6 E7 O+ @9 G  u4 a2 x) u       经侦查,黄灵作为启安公司驻常熟万达项目实际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担任该项目经理的相应资质,在现场施工中未配备专门的质量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未按照规定对C区暖通工程制作施工方案,未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郁忠华作为启安公司驻常熟万达项目施工员,在无深化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对常熟××区暖通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自己无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制作计算书致膨胀螺栓计算结果错误;顾翔作为建浩公司驻常熟万达项目总监,安排该项目四位专职监理均为挂证(人不到岗),施工现场无专职监理,常熟××区暖通工程安排现场监理仲济春代替专职监理徐某履行专职监理职责并冒充徐某签字,在常熟××区暖通工程无深化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同意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对施工方计算书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仲济春作为建浩公司驻常熟万达项目备案现场监理员,代替专职监理徐某履行专职监理职责并冒充徐某签字,在常熟××区暖通工程无深化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同意启安公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对启安公司施工员郁忠华微信提交的计算书未按规定进行审核。黄灵、顾翔、郁忠华、仲济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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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V: o: Z1 B2 h+ O3 ]4 O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灵、郁忠华系工程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原审被告人顾翔、仲济春系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上诉人黄灵、郁忠华,原审被告人顾翔、仲济春均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本案相关单位已作出经济赔偿,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对上诉人黄灵表示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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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f$ B3 Q5 }0 K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7 k. }* X& n7 b) D0 h; f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黄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顾翔、郁忠华、仲济春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 X+ p" a4 Q) x# x' X3 S& K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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