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失火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关键单位: |
李某文 |
一、案件经过7 H1 f. |+ e+ s
2024年3月31日上午7点30分许,被告人李某文及其家人一起到建水县××镇××村委××村小组石岗坡为其父亲李某金上坟扫墓,在祭祀过程中,李某文先用锄头把2023年遗留在坟前烧纸池中的银子灰及未烧完的纸钱勾到坟西侧的冲沟内堆放,之后李某文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带去的纸钱等,到了10时许,祭祀流程结束,李某文家人先离开坟场下山。李某文因担心引发火灾便留在后面用带上去的水浇了一下烧纸池,之后又在烧纸池内燃放了三封鞭炮,其看着没有明火就回家了。10时30分许,李某金坟前面冲沟起火并向四周蔓延开,最终引发森林火灾,山火于当日22时许被扑灭。
% ?& S$ V" l3 }5 w' Z* J6 N( h6 q9 M' ?: {- w) k
二、法院观点; m+ V. X- X$ h+ D) x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中有林地面积6.199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文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文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李某文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梁雪关于对被告人李某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q! h$ ^6 x9 ]: \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李某文在高火险期内违规用火,导致6.4509公顷公益林被烧毁,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李某文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 M Z7 F. t. `6 M! Z2 S
u: V0 R: `2 Z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o! W& T: L A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 u" r) z5 \3 k 一、被告人李某文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 \, _) C* X) ^3 B0 K N 二、由被告人李某文向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支付植被恢复费用5263.1元,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植被恢复的实施、监管和验收。
+ n; r2 f7 i5 h$ j 三、随案移送的打火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Z5 ^2 ~9 U/ ~: b, V o7 B
0 X$ a' e2 p, `; ]4 ~" e
1 i ^& G9 `" E3 \
; b) p( Z4 ^* Z: V
3 @6 v) H$ |) F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