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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关键案由: |
环境污染罪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关键单位: |
杨某、马某、魏某宝 |
本帖最后由 Coco 于 2025-4-9 09:36 编辑 C( {# }5 D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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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经过/ D% P4 B+ e! H7 v- t7 V% r5 l+ K# T# \6 A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杨林、马英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黑山县沟建设炼油厂,从废旧袋皮某中提取燃料油30吨,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魏忠宝在明知杨林、马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杨林和马英寻找炼油场地及存放废旧袋皮某场地、建厂工人等。2020年3月,被告人杨林、魏忠宝在八道壕原棉麻烟厂院内非法存放该炼油厂剩余的废旧袋皮某。2020年3月26日,杨林、魏忠宝、马英三人将存放在原棉麻烟厂的废旧袋皮某转运至北镇市沟帮子镇原绿地米业院内。经称重,废旧袋皮某重量为214.52吨。经检测,废旧袋皮中含有的二氯乙烷、三氯乙烯、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的检测结果换算成物质总含量为0.189%,超过《危险废物鉴别部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的致癌性物质的总含量0.1%的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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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4 P% g4 u% R, u Y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林、马英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黑山县沟采取土法炼油。杨林、马英在炼制燃料油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直接排放到土壤和空气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魏忠宝在明知杨林、马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杨林和马英寻找炼油场地及存放废旧袋皮某场地、建厂工人等,并从中获取报酬,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都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构成污染环境罪认罪,公诉机关依该罪名提起公诉成立,三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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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6 b( [9 ?6 Q; J/ S- m* K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6 e) X1 o) Y* z
一、被告人杨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共计折抵刑期30日。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罚金已交至本院。)) ^* d, U$ W& d
二、被告人马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已交至本院。)
0 U }+ O9 n* P! h 三、被告人魏忠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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