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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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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 15: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孙某某
一、案件经过. F- t6 M0 Q1 R' n
       2023年5月11日,盂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赵某某电话联系寿阳某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冀某某带工人到某某村大道巷修剪街道两边树枝。5月12日下午,冀某某同丈夫孙某某带着白某某、李某某等5名工人来到某某村大道巷路段开始施工修剪树枝。2023年5月13日14时30分,孙某某在未对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方面的教育培训也未给工人白某某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无高空作业证件的工人白某某违规站在工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黄色“宏宇牌10型铲车抓木机”前爪下面两条平行金属杆上,使用油锯在高度为三米的高空修剪树枝,后白某某被锯断的树枝砸中,从抓木机的前爪上掉下撞伤头部,后经盂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 U2 w7 g4 l; M! Y$ r#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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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 B4 C: \* ~$ R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白某某进行高空砍树,造成白某某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孙某某所提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某某是在被害人家属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到其家中传唤其,其不在家,第二天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坦白,不符合自动投案自首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所作处罚并无不当,其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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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3 _- H6 n$ B; O, @' C% {" j& d2 b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1 K+ R1 X& K7 B6 K8 a8 Z1 X+ ~& V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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