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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培玲、朱金华重大责任事故、窝藏、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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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11: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窝藏、包庇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关键单位: 陶培玲、朱金华
一、案件经过
. m. t( F1 I( h% s" i       (一)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10年“4.29”放炮事故
9 u. O8 u, Y7 H0 R4 M       被告人陶培玲系双鸭山市宝山区一四顺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2010年4月29日6时许,一四顺煤矿的5名工人进入煤矿20#层下山左片盘工作面作业,到达工作面后,先打煤眼,装药放炮,然后将落煤装车拉走,再打岩石眼。14时许,岩石眼打完后,被害人宋某1、宋某2用干式变压器放炮,炮没响,二人下去检查,宋某7和宋某3在干式变压器附近坐着,宋某5去推空车,这时就听见炮响了,宋某7和宋某3就下山往工作面跑,看到里面全是烟,宋某1、宋某2二人躺在距工作面六、七米远处,宋某7让宋某3赶紧去井上汇报,宋某3走后宋某7就马上往外拽人,这时发现宋某1、宋某2两个人的头、面部都是血,已经当场死亡。《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东监察分局关于双鸭山市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10年“4.29”放炮事故(瞒报)调查报告》(2017年2月14日)中认定此次事故类别为放炮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按规定处理哑炮。事故间接原因是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放炮人员未经专门的放炮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缺乏基本的放炮作业常识。黑煤安监哈东(2019)24号《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东监察分局关于双鸭山市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10年“4.29”放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的报告》(2019年5月8日)中事故处理建议是一四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整改期间,违反规定决定施工井巷工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建议对陶培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 B+ h' v- C! J8 U4 T       (二)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11年“5.14”顶板事故
' z" `! ~" o4 d       2011年5月14日早晨,被告人陶培玲在宝山区一四顺煤矿组织召开煤矿早会,安排被害人姚某2为组长的大组进入该煤矿北翼20#煤层二段回风下山清理、维修巷道。12时许,姚某2等人在清理、维修巷道时顶板冒落将两架木棚压倒,冒落石块将正在作业的姚某2压在下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进行救援,陶培玲安排人员将姚某2送至红兴隆医院救治,经诊断确认其已死亡。黑煤安监哈东(2019)23号《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东监察分局关于双鸭山市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11年“5.14”顶板事故(瞒报)责任认定情况的复函》(2019年5月27日)及附件、《双鸭山市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11年“5.14”顶板事故(瞒报)调查处理意见》(2019年5月24日)中认定此次事故类别是顶板事故,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是北翼20煤层二段回风下山清巷维修作为时,顶板冒落将姚某2砸死。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是煤矿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缺失,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监管不到位。事故处理建议是一四顺煤矿生产期间,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瞒报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将陶培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 p" t, D5 z6 e$ ^       (三)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09年“2.18”放炮事故4 c! Z2 f6 v3 x
       2009年2月18日6时30分许,班前会安排组长兼爆破工郝某2带领5名工人进入一四顺煤矿井下二段二片进行巷道作业。入井后,郝某2带领杨某2、于某、谢某1在二片巷道进行拉底放炮,马某1、丛某在车场负责矿车运货。13时许,工作面拉底放炮后,马某1在距离引爆地点70多米的车场听到巷道里面有人喊“郝某2出事故了”,马某1跑到引爆地点发现郝某2趴在地上不动了,后脑有一个伤口地上有很多血。班组工人随即用矿车将郝某2运送升井,杨某1、马某1跟随一四顺煤矿司机刘某5将郝某2送至双鸭山市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诊死亡。黑煤安监哈东(2019)38号《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东监察分局关于双鸭山市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09年“2.18”放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的报告》(2019年8月22日)及附件、《双鸭山市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09年“2.18”放炮事故(瞒报)调查报告》(2019年8月21日)中认定此次事故类别为放炮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爆破人员未在安全距离外避炮,违规冒险短线爆破作业,被炸崩飞岩石砸伤脑部致死。事故间接原因是爆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放炮人员未经特种作业资格安全培训从事爆破,煤矿井下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此次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事故处理建议是陶培玲作为一四顺煤矿实际控制人,在一四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整改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陶培玲给予行政处罚。
$ j- s' Z7 K# s8 ?3 r1 x被告人陶培玲在上述三起责任事故发生后均能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与其达成工伤调解协议。
$ J: O6 \4 F, ^, `       二、被告人朱金华涉嫌包庇犯罪事实
, R: B5 N9 s1 J       宝山区一四顺煤矿2010年“4.29”放炮事故发生后,陶培玲的司机韩某(另案处理)受陶培玲的指派找到时任双鸭山市人民医院骨二科主任被告人朱金华,韩某让朱金华为两名井下死亡人员宋某1、宋某2开具死亡证明用于火化尸体,朱金华明知两名死亡人员系井下发生事故致死,而为其开具“车祸伤”的虚假死亡证明,使得两名事故死亡人员得以顺利火化,帮助掩盖了一四顺煤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1 K: T6 L4 w! H8 F- H
       被告人朱金华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u8 z( p3 Z% L" M3 [  Y7 y# [) Z* A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书证宝山区一四顺煤矿营业执照、居民死亡殡葬证、殡仪馆火化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工伤调解协议书、民事赔偿汇款记录、宝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罚没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韩某、李某1、王某、高某1、宋某3、宋某4、宋某5、宋某6、徐某、张某、刘某1、朱某、姜某、程某、刘某2、姚某1、杨某1、邱某、马某1、马某2、丛某、郝某1、高某2证言,被告人陶培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金华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监察分局出具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及处理意见,调查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K  ~+ W, Q/ _) y0 t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培玲作为一四顺煤矿的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负有管理职责,在煤矿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3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死亡4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培玲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陶培玲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金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金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w0 I6 f! m5 d- R% w/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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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Q: V$ H9 b0 W/ F( V+ W$ b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培玲作为一四顺矿的投资人、负有全面管理职责,在煤矿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该煤矿发生3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朱金华明知一四顺矿发生责任事故致死2人,为陶培玲提供虚假死亡证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培玲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犯罪分子,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朱金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陶培玲、朱金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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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8 u$ B' K* ?' J8 n3 d8 i, r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6 Q+ G. q5 j* A: J6 A. m* Q  D
       一、被告人陶培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陶培玲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6 Y7 {$ O, w+ r! M5 a, k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
* h" [6 o) M& i# W% ?+ d% w       二、被告人朱金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3 r# ^% @* ^& r. ~. A% K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0 K1 z8 F7 o/ C$ L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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