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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重大劳动安全罪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关键单位: |
孙振武 |
一、案件经过1 V# g* R4 h- l' C& Y- [
2017年12月份,朱某承接王某1猪场化粪池建设,因朱某到南阳市中心医院看病,将化粪池建设全权委托给带班工人孙振武负责管理。2018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孙振武带领樊某某等七名工人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樊某某不慎从架子上坠落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d) c" w6 X3 d; M: a
& d1 Y' |! F) x, }二、法院观点+ H9 H! q7 q6 z7 S! h+ J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武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无施工资质及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施工,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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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j; x& g2 z. d: p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m( @- O4 J& T9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b/ O8 G# m2 e, M }' x
被告人孙振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8 x8 U/ S7 V9 @4 h) [5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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