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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污染环境罪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关键单位: |
张某某 |
一、案件经过
& B* U8 {/ |1 y- [5 `7 S4 V) ~6 e! T' Q 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1、李某2等人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处一大院内,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从他人处收购废机油、废柴油,并将收购的废机油和废柴油出售给河北某公司。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此期间出售废机油的经营数额人民币100余万元,处置400余吨废机油、废柴油。/ q; i) ~+ T, P
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1、李某2等人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在北京市怀柔区某处内,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从他人处收购废机油、柴油,并将收购的废机油和废柴油出售给河北某公司等公司。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期间出售废机油的经营数额人民币10余万元,处置90余吨废机油、废柴油。
) b8 a3 w0 E: ^+ w- A$ Q( n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经营、处置的废机油和废柴油均属于危险废物。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测,废机油、废柴油经营、处置的地点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已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对土壤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 }5 [. j3 Y# i" \
后李某1等人于2021年12月9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某处被民警抓获,并起获柴油水混合物2.94吨、废机油8.12吨、现金若干、手机等物品。被告人张某某于2025年5月17日在河北省定州市某处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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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l* W, f& l1 R; N'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伙同他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意见,经查,张某某到案后对其罪行避重就轻,在提起公诉前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构成坦白;关于张某某系偶犯,主观恶性小的意见,经查,张某某明知李某1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多次为李某1提供账户、转账收款等帮助,其行为并非偶发,不是偶犯;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结合本案案情,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初犯,未参与核心决策和关键环节,未实际获利,建议对张某某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体现一定悔罪态度,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本院在(2022)京0114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中已依法处理,故本案不予处理。, b+ h& G9 b, r7 S I%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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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b5 ]# S1 E8 ~8 B# q! ^ @' ]' I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 D; W( n6 Q5 K8 s R 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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