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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 关键案由: |
重大责任事故 |
| 关键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 关键单位: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
一、案件经过
! p5 B, E/ b s# J p3 @! l2 Z" h, \, r 2023年,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在位于余姚市的公司厂区内扩建厂房,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新建6#厂房,层高二层,占地面积435平方米,建筑面积870平方米。2023年7月,被告人吴某1、谢某某、汪某某、王某1、王某及A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戚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等人在无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位于余姚市的A公司门口空地上违规搭建三层钢结构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未使用“剪刀撑”、基槽不稳导致在建钢结构建筑物不稳、摇晃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继续组织施工,致使在建钢结构建筑物于同年8月23日8时28分许坍塌,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协助戚某某违规建设事故厂房、故意逃避监管等情形;被告人吴某1系钢结构施工方负责人,存在违法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工程、承揽违法建筑的施工作业、违法组织电焊作业、违规冒险作业等情形;被告人汪某某系混凝土施工方负责人,存在违规承揽工程、违规冒险作业等情形;被告人王某1、王某系钢结构操作工,存在违规冒险工作等情形。
/ V( i- L8 u# @7 M- Q$ V" m A公司“8·23”钢结构建筑物坍塌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经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6#厂房(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未经规范勘察、设计,钢柱与钢梁均铰接连接且未设柱间支撑,侧移刚度差,结构体系中钢柱弱轴方向稳定性、稳定应力均严重超限,钢柱柱脚锚栓锚固长度严重不足;钢结构焊接施工质量较差;钢柱沿弱轴方向失稳,在重力荷载持续作用下,变形不断增加,最终造成6#厂房由东向西整体坍塌。A公司扩建厂房项目“8.23”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设,在未经规范勘察、设计的前提下,委托无资质个人施工班组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的施工作业而引发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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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 M; Y7 f' g3 g' W/ z" Q }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1、原审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王某1、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谢某某、汪某某、王某1、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A公司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谢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谢某某、汪某某、王某1、王某在原审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谢某某、汪某某、王某1、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均可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k$ c* _! ~1 ]; r;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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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及结果& e! F" {* S) B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6 V! A7 D3 L9 D- D, z5 o( W- R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B4 P" B# X' h' |- @7 L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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