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热搜: HAZOP QRA SIL
查看: 89|回复: 0

黄某某非法采矿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3-2 16: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非法采矿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黄某某
本帖最后由 Chloe 于 2026-3-2 16:55 编辑 $ X: c0 u5 u- R

3 X1 Z6 P3 l" e一、案件经过
  V1 d1 O% e' w7 k  n       2022年12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及湖南宜章籍的张某军、邱某鹏、张某华、张某涛、林某标(均已判刑)与袁某群(已判刑)及湖北籍的王某铭、付某良、江某淮、冯某(均已判刑)等人经过商量,决定共同在XX县XX族乡偷采稀土矿,商定湖北方、湖南方各占50%股份。由黄某某以种养殖业的名义,租用了某村的XX场。随后购买了采矿所需机器设备、化学药品等,雇请了务工人员,由袁某群负责技术、日常生产管理,进行非法开采。2023年1月12日,偷采稀土一事被发现,黄某某等人将偷采的稀土矿运至XX省XX县销售给钟某文(已判刑),获款27.4万元。
  c+ u) |' S$ H% N       2023年1月16日下午至17日凌晨,部分遗留现场的稀土矿被谭某友、赵某军(均已判刑)、赵某贵(另案处理)转移出XX坑采矿现场,至XXX族XX村坝山岭一条泥巴路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共计950.7kg。经鉴定,价值65598.3元。
. d6 Z. R. J6 E9 U" H4 q2 c# g9 q1 M       黄某某、袁某群等人在XX坑非法采矿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且废水已发生明显外溢及渗漏至下游水体现象,已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水源污染。经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发现场沉淀池及上游、下游水源水质采样检测,矿区上游检测数据均达标,下游小溪水的重金属铊检测结果值为0.00129mg/L,标准值0.0001mg/L,超标11.9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已造成严重污染环境。
) h( C$ T  Y: Z5 `: `       2023年9月4日,某核地质调查所对宜章县XXX族XX村XX坑矿区非法采矿评估认定造成稀土矿资源破坏价值为5461035元。2 X5 `; K$ j* R; |. n1 `" y$ u/ y
       2024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勐养镇跳坝河村被当地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g6 i. k' C% Y8 N3 }" r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 h( p2 i3 S( {: p" n, ]4 l+ r& y8 g4 ~  b, i0 E4 \
& Q0 H+ v8 j$ l' B; c$ _
二、法院观点
$ v9 u% c5 D7 u, h+ w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稀土矿资源破坏价值为546103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黄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积极缴纳矿产资源损坏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酌定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某积极缴纳了部分矿产资源损坏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本院基于同案同判,对黄某某适用缓刑。
) Y9 e0 h% h  K7 O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认为,黄某某与袁某群、王某铭、付某良、江某淮、冯某、张某军、邱某鹏、张某华、张某涛、林某标等人共同在XX县X山X乡XX坑山场非法采矿,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黄某某与袁某群、王某铭、付某良、江某淮、冯某、张某军、邱某鹏、张某华、张某涛、林某标等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黄某某与袁某群、王某铭、付某良、江某淮、冯某、张某军、邱某鹏、张某华、张某涛、林某标等人应对其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2023)湘1022刑初XXX号、(2023)湘1022刑初ZZZ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责令袁某群、王某铭、江某淮、付某良、冯某、张某军、邱某鹏、张某华、张某涛、刘某标共同赔偿在塘坊村XX坑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111035元、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124808元、环境损害修复费318702元,并承担评估、鉴定费用共计5100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黄某某与袁某群、王某铭、江某淮、付某良、冯某、张某军、邱某鹏、张某华、张某涛、刘某标等人对判决确定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某某已支付赔偿金80000元,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在黄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扣除。
0 z- ~5 R  o# w* C7 n: a       对于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 P+ L: |4 p6 j4 d       一、关于黄某某是否是从犯的问题。经查,黄某某系非法采矿投资人之一,以个人名义承租非法采矿的山场,并与张某军、邱某鹏、张某华、张某涛、林某标等人分别负责采购、关系协调、值班放哨等事务,黄某某是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出资者和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i2 a# q3 J0 K# f
       二、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黄某某是在畏罪潜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积极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黄某某辩称其在回家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同时,在公安机关对其的讯问笔录中亦未主张回家投案自首,故本院认定黄某某不构成自首。$ _5 Y! \8 J* ]& U+ {+ Q0 Z
       三、关于是否区分黄某某等人的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应当对其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故辩护人关于应区分各侵权人的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在共同侵权人内部是否按照责任大小分担责任的问题,属于另案处理的问题,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 V9 r  a' k) K7 `/ h1 k) {6 a: e: X3 ?. F8 p& T" Y/ Z
5 J) C/ G2 U3 ^2 O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H) R2 B, M3 i* b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d6 E- i; H& J, j5 p6 D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纳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W; u! x4 m% E5 o- O. H       二、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某与袁某群、王某铭、江某淮、付某良、冯某、张某军、邱某鹏、张某华、张某涛、刘某标连带赔偿在宜章县XXXXXXX坑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031035元、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124808元、环境损害修复费318702元,并承担评估、鉴定费用510000元。
6 k, ~! b" C, h) B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联系电话:0512-81629902

顶部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3EHS安全山

GMT+8, 2026-4-19 08:32 , Processed in 0.075793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