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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辉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安全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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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5 14: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案件
关键案由: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未按规定消除事故隐患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键单位: 赵某洁
一、案件经过
+ p, M% W+ F& p1 i2 q* C: t       2025年,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市辉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工车间存在多项重大安全隐患,尤其是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办公室、火花探测装置未启用等问题突出。进一步调查发现,相关隐患已于2025年10月31日和11月15日被公司内部发现,但作为安全经理的赵某洁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或督促整改,导致隐患长期存在。3 D& x) r0 v0 T9 {5 ^' a
       案件经立案、询问、调查、法制审核等程序,证据充分,包括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法制审核意见书、审批表等。最终,静海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X9 y' x8 i3 ^5 g) O5 G& s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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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6 O3 o+ z! o8 L; ~- n. z) b
       经调查认定,赵某洁作为公司安全经理,负有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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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赵某洁在明知木工车间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室、火花探测装置未启用或缺失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未按规定组织整改,未履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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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2 n+ G1 e; Y7 C, o3 c8 I5 a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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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类第2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对赵某洁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需在15日内缴纳至指定账户,如逾期不缴,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被处罚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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