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热搜: HAZOP QRA SIL
查看: 9|回复: 0

李某某,雷某某危险作业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5-14 15: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危险作业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键单位: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经过: D  {2 H8 ]" b9 D6 f8 w( c
       2025年6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上蔡县陈某某家的房屋,购买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之后,李某某、雷某某开始卷炮筒、配制火药,而后又雇用6名工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活动,于2025年11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已制作好的成品手工炮22926个及制作烟花爆竹所用的疑似黑火药、空炮筒等原材料。2026年2月13日,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等人生产、储存的爆竹内黑色粉末状物质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铝粉、硫磺,易燃,属于烟火药;2025年12月3日,经河南省某公司认定,李某某等人未经许可生产、存储烟花爆竹的活动具有现实危险性。
6 v! w  w% W( W6 n
5 R( I! r: U+ ~1 _" T
二、法院观点
) ^. L+ S% X; D2 s7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雷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李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因同一行为先行到案的日期予以折抵相应刑期。

5 I9 \3 J* o9 d; W4 f3 r6 b& k' K) N4 ^( D$ b$ n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P9 g5 F8 c9 x* f" U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J5 _0 u( x: J. N
6 x1 h. |# v( p* t7 V
; l9 C2 B% f7 P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联系电话:0512-81629902

顶部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3EHS安全山

GMT+8, 2026-5-29 23:00 , Processed in 1.746801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