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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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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消防责任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董某
一、案件经过+ c% P8 f, T& {: p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董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经营某某自行车行。在其经营期间,公安机关针对其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内侧房间乱拉电线、占用疏散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作出四次行政处罚、发出一份《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董某明知其经营场所存在消防隐患,但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实质整改。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及其家人、亲戚、朋友6人违规在店内住宿,并通过藏匿、隐蔽的方式逃避消防安全检查。, g& B; l/ A) C* }- A- o7 d
2020年10月1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车行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上海市XX支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充电状态下的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火灾发生当日,被告人董某在商铺北侧区域的厨房间门口处为锂离子蓄电池充电,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被告人董某在店内违规为蓄电池充电的行为是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董某及家人、亲戚、朋友等6人在店内违规住宿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经鉴定,被害人蒋某1、董某、金某2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害人蒋某2系因全身大面积烧伤并发肺部感染及电解质紊乱等,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蒋某3遭外力作用致全面部疤痕(双眼轻度外翻、眉毛部分缺失、左侧颏颈部增生挛缩疤痕),双手背及十指疤痕,双侧大腿外侧疤痕,构成重伤二级。
& Q4 s$ z# |, k7 S3 x&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董某在现场积极救援,并等待消防救援人员和民警到场,被告人董某在现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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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7 c2 i8 o! T, A: T2 [8 H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董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8 Y( }( C9 G( f! x& 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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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d8 b9 D5 O, V2 Z4 z2 W+ K' S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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