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L$ V) m ^7 s; `, o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1、刘某2、胡某3、刘某4、赵某5、侯某6、张某7、徐某8,原审被告单位霸州市久顺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胡某1、刘某2、罗梦垚、杨运民犯非法经营罪,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起诉原审被告单位霸州市久顺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胡某1、刘某2、胡某3、刘某4、赵某5、侯某6、张某7为谋私利,肆意倾倒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冀070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1、刘某2、胡某3、刘某4、赵某5、侯某6、徐某8,原审被告单位霸州市久顺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犯污染环境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F+ [4 \( n, v- T
( e. S. {1 _; W( ~" m R" q二、法院观点! S0 H: b9 W3 I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1、刘某2、刘某4、赵某5、胡某3、侯某6、张某7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被告单位霸州市久顺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鸿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生产单位的承包人徐某8,明知被告人胡某1、刘某2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原审被告人胡某1、刘某2、罗梦垚、杨运民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工业盐酸,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 `6 E t b8 b4 y 原审被告人胡某1、刘某2、胡某3、刘某4、赵某5,被告单位霸州市久顺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鸿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应予以共同赔偿;原审被告人侯某6应在其721,016元(6008473.02*0.12)的责任范围内,原审被告人张某7应在其150,211元(6008473.02*0.025)的责任范围内,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y! m1 q9 P2 s% f& o4 @/ K& `( b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1、刘某2、胡某3、刘某4、赵某5、侯某6、徐某8、霸州市久顺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j' a S) @! v' A* v* I
G; `4 Z5 g$ z* Y ^- A# k V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k7 ]9 g9 ]) _#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M6 A( E2 T! ~- q: h, |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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