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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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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键单位: 吉某
本帖最后由 chen 于 2026-6-24 11:02 编辑 # B# e- C6 {$ G( L) n8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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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经过
2 I5 }4 j3 F1 B, P6 t6 V  V  c       被告人吉某与被害人张某(时年 42 岁)原系夫妻关系,2018 年 10 月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吉某多次酒后打骂张某,张某于 2020 年 9 月 13 日独自离开至江苏省南京市工作。2021 年 1 月,吉某来南京市找见张某,希望与张某复合遭拒。吉某确定张某工作地点后,多次驾车在张某工作地点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附近等候。2021 年 5 月 29 日 21 时许,吉某驾驶租赁的苏 A××E** 号标致牌轿车,在南京市秦淮区羊皮巷与金銮巷交叉口等候张某。21 时 42 分,吉某看到张某和其同学刘某(被害人,时年 41 岁)并肩走进金銮巷,心生杀人之念,驾车从后方将张某、刘某撞倒并碾过张某,同时撞倒行走在张某斜后方的路人何某(被害人,女,时年 53 岁)。后吉某下车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捅刺刘某胸部,割划被压在车底的张某脚部。刘某上前阻拦,吉某又持刀追赶并捅刺刘某的胸部等处。随后,吉某返回车上,不顾现场群众阻拦,驾车反复碾压张某。后吉某驾车超速行驶逃离现场,在秦淮区中山南路将骑自行车正常通行的被害人鞠某(女,时年 24 岁)撞倒。吉某继续驾车行驶至中山南路与秦淮区中山东路交叉口路段时突然变道,冲撞前方苏 A×××号别克牌轿车尾部,致自己所驾汽车气囊弹出无法行驶。吉某下车后,持单刃尖刀多次捅刺自己颈部,又持刀刺戳一路过车辆的司机郝某煜左臂。后吉某趁苏 A×××号别克牌轿车司机不备进入该车,倒车欲驶离此现场时碰撞到后方正常行驶的苏 A××T号东风牌轿车左侧。吉某继续驾车沿中山东路加速行驶,冲撞到苏 A××V号雪铁龙牌轿车尾部,并致该车与前方苏 A×N×** 号江淮牌厢式货车、苏 A××××号比亚迪牌公交车发生连环碰撞。吉某继续超速驾驶,在中山东路与秦淮区洪武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先后冲撞到正常通行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和苏 A××S号奥迪牌轿车,致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陈某(被害人,女,时年 24 岁)、周某(被害人,女,时年 26 岁)受伤,吉某所驾别克牌轿车气囊弹出无法行驶。吉某下车后,趁苏 A×××** 号宝马牌轿车司机下车之际进入该车,驾车逆向驶入洪武路,与苏 AD×××号比亚迪牌轿车迎面相撞,并致该车与后方 KD××××× 号丰田牌军用轿车相撞。因下车后遭被害人邱某(时年 33 岁)等人阻拦,吉某持刀捅刺邱某胸腹部、腿部数刀,继而进入苏 A××S号奥迪牌轿车,因该车辆损坏严重及被路人阻拦,未能继续驾车行驶。吉某下车后因失血过多昏迷,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鞠某、邱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何某、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经评定构成严重残疾(右下肢功能重度障碍,肢体三级残疾)。另经评估,吉某租赁的标致牌轿车及其他被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共计 428845 元。2 f5 B1 Q: S7 m, ~1 l$ W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并从刀刃上检出被害人邱某血迹及混合基因型(包含邱某、被告人吉某的基因型)的作案工具单刃尖刀等物证;车辆租赁协议、手机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结婚登记信息、离婚登记信息、离婚协议、医院病历等书证;目击证人任某、赵某、郑某及证人鲍某、刘某、吉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刘某、何某、鞠某、陈某、周某、邱某的陈述;活体鉴定意见,证明从苏 A××E** 号轿车车轮、底部及现场多处检出张某血迹及从案发现场多处检出刘某血迹的 DNA 鉴定意见,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意见,车速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吉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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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p# Z) c0 s! P+ i二、法院观点
- Y7 u0 Y. U0 [( t* S       被告人吉某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逃离过程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车辆、行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并罚。吉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吉某捅刺邱某、刘某等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撞伤何某系过失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吉某故意杀人犯罪系未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因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故不能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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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g, _5 ^! A7 w5 _& D$ K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s4 ]( Q- d5 `! @4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判决如下: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刑终 3 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吉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 o7 Z7 h3 _% S8 z2 l, Q& Z# G/ u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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