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 Y, M) D( v+ I
2021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从陌生人处先后购买6500公斤汽油,在未获得批准且无任何安全措施情况下,存放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十里铺村民房里。待买家联系陈**后,由陈**驾驶车牌号为豫R×××××号红色长安牌面包车将散装汽油直接送到客户处。经查,截止案发,陈**共贩卖3500公斤汽油,获利7000余元,剩余2660公斤汽油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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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1 M$ C! y$ x7 @' }. v. T二、法院观点. Z" P% n- w; }. V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具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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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9 N+ l9 b三、判决依据与结果9 u0 B3 O( i4 G8 Y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2660公斤汽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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