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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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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4 16: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徐某发
一、案件经过: D# y9 C0 r/ J; w6 R2 u: w
      2025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发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皖K***的黑色小型轿车,由临泉县城区兴业路行驶至临泉县宋集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并驶入滁新高速公路,沿滁新高速由东向西往河南省驻马店市方向行驶。5月26日0时9分许,徐某发行驶至河南省新阳高速驻马店段K007公里段后,发现方向跑错并原地掉头,由西向东往安徽省阜阳市方向逆向行驶,期间有数十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紧急躲避,导致多名过路司机拨打电话报警高速公路上有车辆逆行,行驶至滁新高速316公里200米处(临泉县境内)与醉酒驾驶车牌号皖A***白色小型轿车发生迎面碰撞,事故导致张某秋死亡、徐某发受伤、两车报废、高速公路护栏、立柱受损,多辆过路司机缓行避让。徐某发在高速公路上醉酒后逆行公里数合计约12公里,其间多次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压线行驶。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车合计损毁的价值271050元,经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管理处核算,高速公路路产损毁(占用)价值4560元。3 @+ j' k$ ~! B

+ I% X( P$ r: K9 ~* I1 k; [二、法院观点
/ A7 H) \- X' V: @+ q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发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逆向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报废、高速公路护栏、立柱受损,多辆过路车辆缓行避让,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发具有赔偿的意愿,但未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徐某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O/ i0 {* l+ B0 L: W# B
0 X  u( e4 V3 X1 C1 O  K+ k
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 _' v* @0 Y1 l8 U. v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N+ t  n& D7 @7 t% ^' Q" }8 k, }! h$ h0 R!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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