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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某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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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7: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案例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关键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单位: 林某;于某甲
一、案件经过" x# ]  d9 G9 k/ t$ g4 N2 ?
       2023年6月,刘某甲与赤峰市某甲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房屋扩建。后赤峰市某甲有限公司将该扩建工程转包给林某,并签订合同。林某承包该工程后,于2023年9月初施工完毕,做收尾工作。2023年9月中旬,赤峰市某甲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让林某扩建至三层,林某找了于某甲、王某乙等4名工人进行扩建。因违法扩建被相关部门要求拆除,于是林某让于某甲等工人做拆除工作,2023年12月6日16时许,于某甲进行电焊操作时引燃墙体外侧保温板,火势蔓延至隔壁“掌上明珠家居城”。经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评估,造成“掌上明珠家居城”经济损失3,845,46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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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r/ L, c, l- a( P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作为对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雇佣无电焊资质的人员从事电焊作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被告人于某甲无电焊操作资质,进行电焊作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关于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林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本院予以纠正。故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予改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虽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林某未予认定自首,但结合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的幅度,以及本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上诉人林某案发后尚未赔付的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原审判决量刑不再调整。故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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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依据与结果* d4 O9 M9 m7 B. `: h, f1 P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3 |, k* `( A' I- A0 K
       一、被告人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4 U7 P9 Y" O* u1 L1 W$ |, |8 h
       二、被告人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1 I+ E- q6 C# I
       三、侦查机关扣押的蓝色电焊机一套,由扣押机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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